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1日| 人浏览
为了加强医院陪护员管理,确保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院、患者和陪护员三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同意在医院内设立陪护中心,对陪护员实施统一管理。管理主体方与医院签订进驻协议,明确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等。
二、本办法中陪护员是指在医院中,由患方直接通过陪护中心,聘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
三、陪护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18~60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无残疾。
(二)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语言表达清楚,反应灵活,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三)经培训取得《陪护员培训合格证》。
(四)经过正规培训的护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可以直接申请《陪护员培训合格证》,不需经过培训。
四、培训
(一)拟从事陪护服务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由陪护中心组织联系培训。
(二)未经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医院输送陪护员。
(三)医院护理部门协助全院的陪护员培训工作,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陪护员培训合格证》。
(四)医院护理部门、陪护中心应根据陪护员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五、上岗
在医院从事陪护服务的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陪护员培训合格证》。符合后发给《陪护员上岗证》,陪护员凭上岗证到科室服务。
六、患者住院期间陪护员的聘用,由患方直接与陪护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因陪护员服务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由陪护中心承担,并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七、陪护员服务内容:
(一)负责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协助病员自身的清洁工作,如洗脸、漱口、洗头、洗
脚、洗澡等;
(二)帮助病人进食、饮水、大小便、翻身等;
(三)负责清洁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盂、便盆等生活用具等;
(四)保护病人的安全,满足病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并及时将病人的有关情况告知护士或医生。
八、陪护员职业规范:
(一)着装规范:按规定着装,衣帽整洁、仪表端庄、统一佩戴《陪护员上岗证》;不穿响底鞋、首饰不外露;不留长指甲;
(二)语言规范:礼貌待人,态度和蔼,不顶撞病人;
(三)行为规范: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把病人满意作为工作的目标。工作主动热情,耐心细致。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探听、不泄露、不传递病人及工作人员的隐私。
九、管 理
(一)陪护员管理主体是陪护中心,医院确定总务、护理部、病区护士站协助陪护中心做好陪护员管理。
(二)陪护中心应为从业的陪护员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包括详细个人资料、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劳动合同等。
(三)陪护中心应组织陪护员定期健康体检。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残疾、传染病的人员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陪护服务。
(四)陪护员须持证上岗。中断工作两年以上者,需重新培训,再次确认上岗资格。
(五)陪护中心要加强对陪护员的日常管理,严禁陪护员跨病区陪护。原则上一名陪护员陪护1名病人,对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为专护的,必须做到专人专护。
(六)严禁陪护员代替护士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工作。
十、监 督
(一)医院负责监督陪护中心的合同履行,以维护医院、患者、陪护员三方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与信誉差的,医院不再纳入选择对象。
(二)陪护中心应通过多种形式了解陪护人员的工作状况,患者、家属和所在护理单元
护士满意度等,作为对所聘用陪护员工作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陪护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病员及家属的投诉,并及时妥善处理,让病员和医院满意。
(四)陪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监督。
(五)陪护中心应建立陪护员考核奖惩制度和陪护员星级服务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患方反映满意的陪护员要给予重点推荐;对不适宜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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