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5日| 人浏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运行与管理,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东阳市人民医院理事会章程(修订稿)》,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医院名称:东阳市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东阳医院、浙中肿瘤专科医院、浙江省东阳市急救中心、东阳市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住所为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60号。
第三条举办主体是东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第四条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公立医院。
第五条医院为一级事业法人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经费来源由财政差额拨款。
第七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7424万元。
第八条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和医院理事会治理有机结合。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理事会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发挥“定战略、决大事、控风险”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九条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为民办院”为宗旨,以“精诚为民、优质高效”为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为人民健康提供急救、医疗、护理、康复、预防保健、健康管理服务以及医学教育、科研、培训等。
第十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举办主体履行对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批准任免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四)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承担公立医院的六项责任,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六)根据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批准医院对外投资、托管及参与高等院校教育等事业延伸发展计划。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和机构设置建议权。
第十三条 医院的权利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急救、医疗、护理、康复、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服务。
(三)承担教学医院和附属医院的教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七)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十五条员工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医院各项制度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医院的组织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东阳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的数量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设立党委党校,开展党性教育和职工政治思想、法律法规、历史文化、精神文明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和纪委副书记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党委)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三条坚持应建尽建,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科室。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科室,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科室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党支部按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确保学科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学科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十七条按上级规定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监察室等党务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党委和纪委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节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行政领导班子是医院管理的执行机构,行政事务由院长负总责。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医院党委会决议、医院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和主办会计。
(三)经医院党委会审议批准,聘任或解聘职能科室正副主任;聘任或解聘科主任、护士长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聘任或解聘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在符合政策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拥有招收、聘用、辞退和奖惩职工的权利。
(六)组织拟定和实施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九)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十)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十一)定期向医院党委会、医院理事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职数按规定设置。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总会计师(主办会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医院理事会章程产生。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
第三十条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学术管理、教育与考试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分管领导提出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和委员会职责运作。
第三节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医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医疗服务发展和患者就医需求,设立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三十三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急救、诊疗、护理、康复、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等服务;负责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提高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群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五条医院工会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做贡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 1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四章医院的决策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医院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根据《东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东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召开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医院章程和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定医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定医院干部任免和职称评聘事项,审定医院人才招聘计划;
(五)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以及上级部门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
(二)审议需要提交党委会以及上级部门审议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和业务管理议题。
(三)审议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计划。
(四)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五)研究医院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二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四)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事项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五)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重要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六)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五章医院的运行
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医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医院按照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劳优酬、多劳多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实施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根据岗位需要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二节财务、资产和后勤保障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四十八条 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严格执行物价制度和物价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九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主办会计),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及时掌握医院经济运行状态,定期做好财务分析,为党政领导做好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度,接受境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一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医院监察室参与监督医院药品、设备、工程招标工作。
(一)严格执行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疗设备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二)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四)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三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建设与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积极配合医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第五十四条医院按照财务制度应该报损的资产按制度进行报损,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以后方能执行。
第三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六条医院构建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一)充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对医疗质量实施全面管理和质量持续改进。
(二)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
(四)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执业。
(二)发挥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实施系统管控。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四)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第六章医院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监察室作为医院纪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行使监督职责。
第五十九条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医院内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
第六十一条医院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医院设立行风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医院的文化
第六十三条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担当、强壮、韧性、自信、较真”文化,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第六十四条 传承“敬业、奉献、合作、创新”的医院精神,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情怀的医生。
第六十五条通过常态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六十六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投身公益事业;设立社会公益日,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八条本医院依照本章程第六十七条所列事项提议解散的,应当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东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阳市人民医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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