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布日期:2019年06月06日| 人浏览
一、规定病种范围
(一)特殊病种(14种):恶性肿瘤、血液系统恶性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以上)、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脑性瘫痪、克罗恩病、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耐多药结核、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省规定的罕见病(渐冻症、戈谢病、苯丙酮尿症)。
(二)慢性病种(20种):高血压病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中枢神经系统良性占位性病变、活动期结核病、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异常、结缔组织病、癫痫。
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一)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病种待遇从备案登记后生效。在等待期内进行慢性病种备案登记的,待遇在等待期满后生效。在等待期内进行特殊病种备案登记的,待遇与同期住院医疗待遇一致。
(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支付(医保退休人员为90%,一档、二档在职参保人为85%,三档参保人为75%)。
(三)一个医保年度内,慢性病种门诊在金华市内就医的可报销医疗费用,一档或二档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三档参保人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批准参保人第二个及以上慢性病种的,慢性病种最高报销限额增加到150%(一档或二档为7500元,三档3000元)。
(四)市外就诊纳入报销的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血液系统恶性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参保人(含异地登记)到杭州、上海、北京、异地登记地省会城市三级甲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病种门诊的,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医保退休人员为90%,一档、二档在职参保人为85%,三档参保人为75%)。到金华市外就医的其他规定病种不享受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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