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0日| 人浏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现就我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县级以上儿童医院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次、住院加收10/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

三、调整省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各市、县(市、区)价格、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调整项目,在规定的调整标准及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公布本市、县(市、区)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执行时间。

四、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五、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七、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7510日开始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2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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